法律主观:
1、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2、两者的概念和分类不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1)行政处罚。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等。(2)行政检查。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作单方面了解的行政行为。如海关检查、税务检查、卫生防疫检查等。(3)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所一般性允许的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如颁发许可证或执照。(4)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等。(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就是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分为:(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行政拘留的规定是具有一定严谨性的,是一种行政处罚,其他还有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没收非法财产等。行政拘留的后果是很严重的,相关犯罪人员不仅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也会受到影响。希望广大行政人员恪尽职守。
法律客观:《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如下: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性质、特点和效力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一般规范形式存在的行政行为,它对一类或多类对象产生普遍的约束力。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是具有普遍适用性和一般约束力,适用于广大公民或组织。它通常是通过规章、规则、命令等形式表达,具有一般性的规范性内容。抽象行政行为的例子包括行政法规、政策性文件等。
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对具体个案或个别对象作出的行政行为,它对特定的个体或对象产生直接的约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是针对具体的个案或特定对象,具有具体性和个别约束力。它通常是行政机关对具体申请、投诉、申诉等事项做出的决定、批复、许可等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例子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
在效力上,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所有适格主体,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而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主体具有直接的约束力,效力有时会受到特定情况或法律规定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完全独立的概念,它们常常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抽象行政行为往往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而具体行政行为又可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和具体实施进行补充和细化。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介绍如下:
两者的区别在于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概念和分类不同、产生效果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如下:
一、实施行政行为穗碧的主体不同:
1、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
2、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二、两者的概念不同:
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悔者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就是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
三、两者的分类不同:
1、具体猜前举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执行。
2、抽象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为、自由裁量行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四、产生效果不同:
1、抽象行政行为不直接产生影响普通公民权利义务的效果。
2、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某个或某些公民的权利义务,如张三被罚款五十元,就负有缴纳五十元罚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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